苏沐瑶手中的《大清会典》,是康熙朝的通行本,编纂方式仿照的是《唐六典》和《明会典》,与后世修篆完备的《五朝会典》不同,中间既没附图例,也没有附事例,落笔简单明晰,全书仅一百六十二卷。
其中有关于商税制度的部分并不长,苏沐瑶一会儿就看完了。
只是,看完之后,她不禁皱起了眉头。
上面几行字,清楚明白的写着:
商税国标:
第一等:凡过手价银百两及以下者,征收商税,拟令值百抽其二;
第二等:凡过手价银千两及以下者,征收商税,拟令值百抽其五;
第三等:凡过手价银万两及以下者,征收商税,拟令值百抽其十。
第四等:凡过手价银万两以上者,征收商税,拟令值百抽其三十。
看着好像挺合理的,甚至比现代企业税标还低些,但仔细一琢磨,就觉得有些不大对头。
这里面所说的过手价银,指的可不是商户所得利润,而是商品营业总额,没扣除成本、地租、人工费那种。
先说第一等,一年到手一百两左右的营业总额,属于低成本低利润个体商户。
集市上走街串巷,辛苦叫喊的糖葫芦贩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。
山楂是自己家种的,没有地租,更不会额外雇人,主要成本花在熬制的饴糖上。
仔细算一下。
糖葫芦一串两文钱,成本一文钱,净赚一文钱,一草靶的糖葫芦五十根,一次净赚五十文钱,拿平均一天卖出一草靶来算,一年风雨无阻,总收入约为三十六两银子,净赚约十八两银子。
缴纳商税=过手价银(36两)×国标(2%)
=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