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vesting制度,是一种源自阿美莉卡创投圈的vesting制度,直到杨默重生之前也没有特别恰如其分的中文翻译,只能暂且称之为“股权兑现术”。
这是一种类似于对赌协议,但又跟对赌协议很有些不一样的股权激励方式,反倒是跟后世的“年薪制”有些异曲同工之妙。
这种Vesting制度,最重要的一点便是“创始人股份限制”,它往往会要求各创始人将其25%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,各创始人其余75%的股份将在之后三年或者五年内按等额分期归属。
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?
举个例子:
原本某创业公司有3位股东,张三出资400万元,李四出资300万元,王二出资200万元,并约定“出多少钱占多少股”。
公司运营1年后,李四与张三理念不和,要离职,于是问题出现了,李四出资300万元占了公司30%的股份,怎么办?
李四不同意退股,理由很充分:第一,这30%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银花300万元买的,退了,不合理
第二,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股东离职还要退股。退了,不合法。
张三深感不平,却无计可施,他确实没理由把李四的股权收回来!
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,李四同意退出,但对转股价格各方扯皮,导致退股遥遥无期。或者李四退出公司运营后,对公司价值已再无贡献,占股比例如此之大,势必导致股权结构畸形。
股权是公司机器运转的原动力,动力系统出问题,严重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,这该如何是好?
这时候,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方式思考问题。
如果创业之初持股比例必须固化,是否可以在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上做做文章。比如创始人股权的20%,在公司创始时,就马上vesting(兑现),剩下的80%分4年vesting;
依此约定,如果李四一年后离开的话,他会拿到30%x20%=6%的股权,加上创始时的6%,共12%的股权。剩下18%的持股将被其他股东以对应的原始出资价格回购。
好了,这就是vesting制度,最原始,最基础的使用方法。
但能够在阿美莉卡的创投圈兴起,vesting制度可能这么简单么?
当然不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