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小雨到临了了还想着为自己的儿子顶罪。
有师兄觉得那是“可怜天下父母心”,但我觉得不是,我是当警察的,我学的侦查学,我拿到的是法学学士学位。
我坚持的信仰是“法大于情”,这听着冷血,实则不然。
大部分的法律从制定到今,从未停止过修订和更新,他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,尽可能的体现世间公平。
而法律一旦掺杂了感情,那便是出现了漏洞,知法犯法的人会越来越多,博同情以减罪的人也会越来越多。
在现在的生活中也出现过一个十分有趣的例子:
“如果你开车撞死了一头价值一万块钱的牛,在给了多倍赔偿以后,牛是否能带走?”
在法律上是,如果牛主人坚决不允许,是不可以被带走的,当然也会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特别的对待,在责任划分上也有一定的影响。
其实很多人不理解,他们认为,虽然撞死人家的牛的确是我的错,但我已经给予了很高的赔偿,可为什么不能带走呢?
这其实又涉及到了很多隐性的问题,那些藏在最深处,普通人却无法看到的一些常见问题。
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回答,虽然并不全面,但也能说明出一部分的问题。
那就是,如果撞死的牛,是可以在赔偿后带走,那就会打破很多的平衡,其中最明显直接的,就是交易上的平衡。
你有一条狗,当儿子对待,而这个时候有个人喜欢吃狗肉,非要花钱买下你的狗。
你不卖,他三天两头来找你,但你还是不卖,他急了。
他开车天天在你家门口转悠,某一天,因为一个打盹,把狗撞死了。
这又涉及到取证,很难去判定他是有意为之,还是真就是一个不注意,而且这个司机也不一定是他,这又会陷入一个让普通人耗不起的侦办过程。
后来,他给出了高出市场价三倍甚至五倍的价钱,以此来做了赔偿,然后把狗带走了。
他顺利的吃上了狗肉,而你已经算是被强迫的,完成这场交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