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月
司马炎下令编撰的符合晋朝的《晋律》正式完成,又被世人称之为《太康律》。
《太康律》是司马昭担任丞相后,为了突显自己的文治,下令时任司徒贾充主持编撰。
其参考了两汉的《汉律》、《新汉律》以及由前朝白浚、法正、李严等人编撰的《宣武律》为蓝本。
历时二十余年,先后有贾充、羊祜、杜预等当朝名臣参与,又有张斐、白辅等汇集、成册,最终在今年,上交司马炎,经过其盖章,成为晋朝施法的标准。
因此,此律也可称为《张白律》。
《太康律》继承了《宣武律》以儒家为标准的特性,强调“峻礼教之防,准五服以制罪”,将刑法的权限,下放到了宗族之中,默认了宗族对宗族内族人的私刑。
但也比前代律法有所放宽,它取消了“枭、斩、族诛、从坐”等残酷的法令,强调给犯人以痛快。
《太康律》共二十多篇,内有刑名、法例、盗律、贼律、诈伪、请赇、告劾、捕律、系讯、断狱、杂律、户律、擅兴、毁亡、卫宫、水火、厩律、关市、违制与诸侯律。
其法条共有六百二十条,共两万七千六百五十七个字。
它还第一次提出了对女子的判处从轻从宽的用意,认为女子很大程度上没有自主权,是受到其他人影响的思想。
其中五服制罪是第一次将儒家的礼法,确定为法令,称之为“纳礼入律,律礼并重”。
它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不同,以及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,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,由亲至疏依次是: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
以五服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,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、伤害的情形,也用于确定赡养、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
但其中还是有维护世家贵族的法令,即“杂抵罪”。
其意为以夺爵、除名、免官来抵罪的总称。
它还是历史上第一次官方颁布的,严格将“律”与“令”区分开来,界限分明的律法,提高正律的地位。
它规定,“律”是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,“令”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