皇帝不非刑杀人,这既是自我克制,且对于那些心怀忐忑的武将,也是一个友好的信号。
皇帝崇尚以法治国,也不曾不教而诛,只要遵纪守法、安守本分,也就不用担心受到惩处。
黄立是这样想的,也是这样做的,即便是纠正地方官府的判案,也尽量是有法可依,没法就制定补漏。
尽管他没有做到尽善尽美,但自光复以来,杀人也很少,多是流放。这与开疆拓土有关系,但多半也是他不想背上滥杀的恶名。
罪大恶极的除外,但包括那些大汉奸,也尽量是只诛首恶,家眷流放。
这样的行事原则,就与太祖迥异。
要知道,太祖杀功臣,又是扒皮揎草,又是诛灭九族,每一场大案兴起,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头落地。
比如胡惟庸案,究其党羽,前后共诛杀三万余人;
郭桓案,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,牵涉礼部尚书、刑部尚书、兵部侍郎、工部侍郎等高官。“自六部左、右侍郎以下,赃七百万,词连直、省诸官吏,系死者数万人”;
蓝玉案,太祖不仅诛杀蓝玉一门,连傅友德、冯胜、王弼等公侯在内,一律牵连,死者达一万五千之多。
封建社会,皇权压在律法之上,大家似乎都认为没有什么不妥。但黄立却知道,弊端极大,必须要改。
制约皇帝的未必是内阁,还有法律。所谓“王在法下”,哪怕不是那么彻底完全,也给皇权戴上了笼头。
“南掌派使者至云南,贡方物及银器,请求内附。”黄立放下朝鲜之事,又接着阅看奏疏,沉吟着说道:“方光琛认为可顺势接纳,派驻军队。”
元朝统一中国,在“景咙”地方设置“彻里路军民总管府”之时,“猛老”和“八百”(原兰那)已经分离出去。
随着元朝对傣族“彻里路”统治的巩固,又在毗邻的掸泰地区先后建立蒙庆宣慰司和八百宣慰司,老族的“猛老”也主动向元朝“入贡”。元朝随即在老挝建立老告军民总管府。
明朝取代元朝统治中国后,老告土官在明初的洪武年间就两次到明朝“朝贡”。其时,“麓川、缅甸、车里、老挝、八百皆内附,准为宣慰司”。“
老挝宣慰司建立之后,对明朝的入贡最勤,联系最频繁,共向明朝入贡达三十多次,是云南省管辖的土司中入贡数最多者。
万历四十年,老挝再次入贡方物,言印信毁于火,请复给。朝廷再颁老挝印,但这次之后,便中断了来往。